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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买管件惹祸 装修公司要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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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半岛晨报   添加人:zwpv   添加时间:2008-11-8 8:37:34

 

  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装饰公司因疏于检查,要赔3万多元

  房主到刚装修完毕的新房内验房,水管意外漏水,不但将房子淹了个一塌糊涂,还连累了楼下邻居。罪魁祸首原来是两个水管弯头,但它们却是房主自己买来的。

  今年春节前,市民李先生拿到了甘井子区某小区的新房钥匙,几经斟酌后选定了大连某装饰公司加以装修。今年3月,李先生和该公司正式签订了装修承包委托合同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,由大连某装饰公司负责李先生房屋的内部装修工程,包全部工料,工期约定为3月22日至6月1日。李先生先付了2万元首期款。

  4月中旬的一天,装修停工,原来是突然发现缺了几个重要水暖管件。为了不耽误工程进度,李先生自行到市场买了管件回来交给工人使用。转眼到了约定的工程交工日子,可李先生一直没有接到装饰公司通知验房的电话,交涉过程中公司方面反复强调让李先生将未付的尾款交齐。李先生便于6月3日自行来到新房查看。

  在查验过程中,李先生在接通屋内上下水设备时,多处管件接口出现漏水,导致室内设施和装修材料被浸泡,甚至渗到了楼下邻居家……李先生随即和装饰公司交涉索赔。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,李先生于6月中旬向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。

  [法院庭审]

  庭审过程中,李先生指出大连某装饰公司存在几处明显过失。而该装饰公司答辩时表示,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是李先生未按约定交纳全部装修款,同时经过调查导致漏水的是两个水管弯头,这些管件则是由李先生自行购买的,所以公司拒绝承担责任。

  法院经审理查明,签合同后,李先生共付给大连某装饰公司35000元装修工程款,而导致漏水的管件的确是由李先生购买。但根据《合同法》和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装饰公司有义务对己方所使用的所有原材料、配件质量等进行检验。因为施工人员疏忽了检查便使用了管件,并没有提出鉴定管件瑕疵的要求,所以应承担赔偿费用。近日,甘区法院一审判决大连某装饰公司赔偿李先生30284元人民币 (经资产评估机构估算的合理损失)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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